王某1、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忠烈村潮水岩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25号案件名称
王某1、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忠烈村潮水岩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1;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忠烈村潮水岩组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1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冷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忠烈村潮水岩组。负责人:王卫东,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忠烈村潮水岩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62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超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沙雅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王强等新疆鑫达农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89号 下一篇 赵春景、樊周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