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晓荣、金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恢2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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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恢235号之一案件名称
金晓荣、金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金晓荣;金鹏;金鑫;方荣忠;张爱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恢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晓荣,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金鹏,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县。申请执行人:金鑫,男,1981年5月2日出生,侗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方荣忠,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张爱花,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金晓荣、金鹏、金鑫与被执行人方荣忠、张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湘122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9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9月1日、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方荣忠、张爱花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于2021年9月7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于2021年9月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9月8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方荣忠的到期债权(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81,878.66元,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提取方荣忠的执行案款1,397,162.92元(含执行案款本金718,121.34元、利息659,391.58元、案件受理费19,650元),划拨被执行人方荣忠、张爱花的银行存款2,26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晓荣、金鹏、金鑫,告知暂无财产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方荣忠、张爱花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金晓荣、金鹏、金鑫,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案款本金2,059,498元及利息、诉讼费,前期执行中已执行支付884,138.66元,本次恢复执行中支付执行案款1,321,122.92元,共支付执行款2,205,261.58元,依法充抵本案所欠部分利息。收取诉讼费51,640元,执行费24,4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瑜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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