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腾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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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289号案件名称
李腾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腾飞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2289号李腾飞,男,汉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羊角乡尖稍村,联系电话150××××4543北京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西马池村,联系电话16603206666法定代表人:刘华北京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联系法定代表人:徐忠华保定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联系法定代表人:王振庄李腾飞申请北京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28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28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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