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云新、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703民初10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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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703民初1055号之一案件名称
童云新、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童云新;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徐学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03民初1055号之一申请人:童云新,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护城社区辰阳南路(金爵华府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清远。被申请人:徐学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童云新与被告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徐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10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徐学强名下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房产等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童云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徐学强名下车牌号为湘J3E***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童云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学强名下车牌号为湘J3E***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文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力文书 记 员 丁心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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