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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云新、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703民初10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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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703民初10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童云新、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童云新;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徐学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03民初1055号之一申请人:童云新,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护城社区辰阳南路(金爵华府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清远。被申请人:徐学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童云新与被告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徐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10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徐学强名下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房产等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童云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徐学强名下车牌号为湘J3E***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童云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学强名下车牌号为湘J3E***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文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力文书 记 员 丁心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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