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俊、孟庆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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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51号案件名称
孟祥俊、孟庆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孟祥俊;孟庆合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51号申请人:孟祥俊,男,汉族,1965年出生,。被申请人:孟庆合,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祥俊与被执行人孟庆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审请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18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祥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庆合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一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海宁书 记 员 车玉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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