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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张晓冰等程美琴、张小刚、徐建英、赖德余、张小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2021)浙0803执12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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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28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张晓冰等程美琴、张小刚、徐建英、赖德余、张小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张晓冰;程美琴;张小刚;徐建英;赖德余;张小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1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669681094。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 被执行人:张晓冰,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程美琴,女,1978年03月0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小刚,男,1974年05月24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建英,女,1981年09月17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赖德余,男,1965年09月17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小芳,女,1966年08月06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张晓冰、程美琴、张小刚、徐建英、赖德余、张小芳(2021)浙0803执128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284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舒景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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