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振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晋1125刑初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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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5刑初106号案件名称
邓振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邓振明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晋1125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振明,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2013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离石区某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20日因猥亵被柳林县某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柳林县某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白艳平,山西玥梵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诉〔20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振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许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振明及其指定辩护人白艳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邓振明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J×××××的小型轿车,从大井沟煤矿附近出发,行至柳林县董家沟煤矿路段时,由于逆向占道行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晋J×××××、晋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柳林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振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对邓振明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送检的邓振明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12mg/100ml。经柳林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被告人邓振明赔偿柳林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施救费、车辆配件、修理费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振明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振明的供述与辩解;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7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在庭审过程中,出庭公诉人提供了量刑建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振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振明法制观念淡薄,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振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7.12mg/100ml,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振明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庭前主动缴纳罚金,视为其认罪认罚诚恳。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振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被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振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薛彦平人民陪审员 穆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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