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周普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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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283号案件名称
刘美、周普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美;周普强;龚善梅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83号 原告:刘美,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周普强,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龚善梅,女,193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刘美、周普强为与被告龚善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美、周普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刘美、周普强负担。 审判员牟宇立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婷燕 代书记员朱睿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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