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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周普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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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283号
  • 案件名称

    刘美、周普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美;周普强;龚善梅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83号 原告:刘美,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周普强,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龚善梅,女,193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刘美、周普强为与被告龚善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美、周普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刘美、周普强负担。 审判员牟宇立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婷燕 代书记员朱睿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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