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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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559号案件名称
清水县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清水县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娟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559号原告:清水县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鼎丰国际(西门内左侧一楼)。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娟娟,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清水县。原告清水县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清水县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清水县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水县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清水县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曹建文书 记 员 肖丽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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