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3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343号案件名称
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谦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34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谦勇。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谦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肖、夏启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308号 下一篇 李卫星与赵广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762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