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焕珍、田军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4执2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4执297号
  • 案件名称

    王焕珍、田军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焕珍;田军成;刘向军;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王焕珍,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田军成,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刘向军,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投资人:谢旺旺。本院在执行王焕珍与田军成、刘向军、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军成、刘向军、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田军成、刘向军、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负责人谢旺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田军成、刘向军、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裴志军审判员  车小平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小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