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焕珍、田军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4执2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24执297号案件名称
王焕珍、田军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焕珍;田军成;刘向军;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王焕珍,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田军成,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刘向军,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投资人:谢旺旺。本院在执行王焕珍与田军成、刘向军、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军成、刘向军、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田军成、刘向军、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负责人谢旺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田军成、刘向军、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机砖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裴志军审判员 车小平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小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伍士洲、丁祖奇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13执保248号 下一篇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周慧慧、鲁安军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3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