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淮清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执恢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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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执恢195号案件名称
重庆淮清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重庆淮清经贸有限公司;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淮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据梁村石滩组,组织机构代码58571546-5。法定代表人:向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路234号,组织机构代码58893829-3。法定代表人:彭其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淮清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法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淮清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28523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8632元,后本院终结当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7日案件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竣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兑现20400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淮清经贸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兑现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李国库 审 判 员 屈 刚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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