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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振其、邱小改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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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948号
  • 案件名称

    庞振其、邱小改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庞振其;邱小改;王艳轻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948号原告:庞振其,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原告:邱小改,女,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轻,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美佳,系王艳轻之子。庞振其、邱小改与王艳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庞振其、邱小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振其、邱小改撤诉。案件受理费3,568.0元,由原告庞振其、邱小改负担。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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