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了、张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2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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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2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了、张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了;张梅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了,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任红玉,新疆越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梅,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了与被执行人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了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博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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