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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了、张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2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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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2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了、张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了;张梅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了,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任红玉,新疆越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梅,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了与被执行人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了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博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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