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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车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督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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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督20号
  • 案件名称

    王某、车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某;车某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督20号申请人:王某,住垣曲县。        被申请人:车某,住垣曲县。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车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6日发出(2021)晋0827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车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车某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827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25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        审判员    邱自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婷书记员    靳媛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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