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伟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皖05刑更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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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刑更287号案件名称
王宏伟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宏伟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刑更287号罪犯王宏伟,男,汉族,1994年7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皖152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王宏伟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以罪犯王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9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11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4月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宏伟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诗超审判员 朱静平审判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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