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之六、赵家宽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6民初52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6民初5245号
  • 案件名称

    赵之六、赵家宽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之六;赵家宽
  • 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6民初5245号原告:赵之六,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虎,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宽,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赵之六与被告赵家宽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之六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之六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之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之六负担。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丽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