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查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705民初3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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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3781号案件名称
徐丽、查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丽;查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705民初3781号原告:徐丽,女,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水,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查俊,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徐丽与被告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9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熟悉,后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借款2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20年12月9日归还。2020年10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款15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只归还了5900元。余款291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讼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查俊未作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30日,被告查俊分两次向原告徐丽借款共计35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后被告归还借款5900元,现原告向本院主张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徐丽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认定查俊尚欠原告借款29100元,查俊应予归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可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查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丽借款2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被告查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洪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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