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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聪敏、毛少雄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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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1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聪敏、毛少雄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聪敏;毛少雄;顾会芳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130号之一原告:王聪敏,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少雄,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会芳,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原告王聪敏与被告毛少雄、顾会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聪敏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王聪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聪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聪敏负担。审 判 员 张金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丽浓书 记 员 杜 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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