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鲍家盛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82民督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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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督714号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鲍家盛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鲍家盛;金小丽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浙1082民督714号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82659963Q。 负责人:赵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宁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 被申请人:鲍家盛,住临海市。。 被申请人:金小丽,住临海市。。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称,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鲍家盛作为借款人、被申请人金小丽作为保证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2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1.232%,按季付息,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本金及利息,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罚息利率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倍;在借款到期前,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正常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保证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该借款由被申请人金小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鲍家盛发放了该笔借款。现该笔借款利息已逾期,申请人催收未果。根据合同相关约定,申请人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上门书面告知两被申请人。该借款提前到期后,被申请人鲍家盛未偿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金小丽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要求被申请人鲍家盛归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借款本金52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11日利息3801.29元,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6.848%,从2021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申请人金小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鲍家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8月11日的利息为3801.29元,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6.848%计算); 二、被申请人金小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费398元,由被申请人鲍家盛、金小丽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潘柳颖 代书记员王佳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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