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忠厚与上海齐乐汤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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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511号案件名称
田忠厚与上海齐乐汤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田忠厚;上海齐乐汤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511号原告:田忠厚,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上海齐乐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湖堤路399弄369号。法定代表人:姚立,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原告田忠厚诉被告上海齐乐汤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田忠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忠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李 江法官助理 唐若愚书 记 员 唐若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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