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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斌、王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1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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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14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维斌、王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维斌;王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1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维斌,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王证,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孙维斌与王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民终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王证支付孙维斌85000元了结本案纠纷,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25000元,若有一期不如期足额支付,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为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1、王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孙维斌归还欠款95375元。2、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受理费减半收取1092元,由王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二、2021年5月8日、5月10日、8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除其中13144元被本院扣划后扣除执行费1347元,剩余11797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有苏B9××××汽车,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查封该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之日起2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另,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29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到位11797元,尚余83578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1092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且能处置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飞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朱振华书 记 员  阚嘉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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