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焕、刘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9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966号案件名称
王文焕、刘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文焕;刘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96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焕,女,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刘文,男,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王文焕与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20)冀0606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文给付786528元,诉讼费63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26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文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刘文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在此居住。6、本案标的款786528元,诉讼费63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265元,执行到位10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文焕,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健健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梁政???????????????????????????????????????????????????????????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秦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广源厨房用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初356号 下一篇 周建强、杜占超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