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木成、周国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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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4203号案件名称
张木成、周国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木成;周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4203号原告:张木成,男,1958年9月23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江苏融畅(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庆,男,1974年8月1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小兵。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木成诉被告周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木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木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囡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何 龙书 记 员 徐 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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