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春与王春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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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196号案件名称
蒲春与王春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蒲春;王春菊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196号 原告:蒲春,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春菊,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蒲春与被告王春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蒲春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春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蒲春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唐幸鋆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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