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响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恢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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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恢134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响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响玲;王国荣;徐美林;马智君;马文华;永州市古城天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冬林。被执行人:徐响玲,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被执行人:王国荣,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被执行人:徐美林,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被执行人:马智君,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被执行人:马文华,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被执行人:永州市古城天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响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响玲、王国荣、徐美林、马智君、马文华、永州市古城天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21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海平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旭明书 记 员 王琴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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