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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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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0533号
  • 案件名称

    段某某、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段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0533号原告:段某某,女,193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暄,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9月6日由审判员秦海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秦海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龚雪娟书 记 员 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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