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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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0533号案件名称
段某某、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段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0533号原告:段某某,女,193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暄,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9月6日由审判员秦海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秦海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龚雪娟书 记 员 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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