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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桂雄、甘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恢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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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222号
  • 案件名称

    朱桂雄、甘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朱桂雄;甘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朱桂雄,男,1964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执行人:甘伟,男,1981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朱桂雄与被执行人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桂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桂雄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甘伟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本院共扣划4203.1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00元后,剩余2803.14元全部退回给申请执行人朱桂雄。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甘伟名下车牌号“粤T×××××”机动车一辆,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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