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仁措机、葛世才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2执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332执57号案件名称
泽仁措机、葛世才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泽仁措机;葛世才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泽仁措机,女性,1995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渠县。被执行人:葛世才,男性,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泽仁措机与被执行人葛世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世才于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泽仁措机房屋占有使用费4725.00元(肆仟柒佰贰拾伍元)。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2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禄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青绕仁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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