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春梅等与李华盛等第三人撤销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3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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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3819号案件名称
殷春梅等与李华盛等第三人撤销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殷春梅;王云飞;李华盛;蒋立艳;刘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3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飞,住北京市怀柔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春梅,住北京市怀柔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玮敏,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盛,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立艳,住北京市怀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鹏,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云飞、殷春梅因与被上诉人李华盛、蒋立艳、刘佳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华盛已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7328号民事调解书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裁定再审,上述新情况将导致本案基本事实发生变化,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撤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云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蒋 巍审 判 员 闫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 笛书 记 员 刘怡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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