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波、朱孝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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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513号案件名称
朱孝波、朱孝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孝波;朱孝波;曹文利;曹文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8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曹文利,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朱孝波,男,199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文利与被执行人朱孝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8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曹文利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由被执行人朱孝波偿还剩余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朱孝波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文利申请撤回对朱孝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5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 世 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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