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雷雨、李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2民初7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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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民初7231号案件名称
赵雷雨、李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雷雨;李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2民初7231号原告:赵雷雨,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原告赵雷雨与被告李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时,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雷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恋恋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罗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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