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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荣辉、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2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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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2830号
  • 案件名称

    鲍荣辉、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鲍荣辉;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2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荣辉,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阳,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游,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淮浦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薛余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锋,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滔,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兴旺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鲍荣辉因与被上诉人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鲍荣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25元,退还给上诉人鲍荣辉;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879元,退还给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徐 俊审 判 员  刘玉娟审 判 员  于晓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毛学梅书 记 员  费婉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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