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屏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东港国际医疗器械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2民初44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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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民初4437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屏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东港国际医疗器械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天屏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东港国际医疗器械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2民初4437号之一原告:常州市天屏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82337817W,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清江路25号。法定代表人:叶宗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杰、孙雪靓(实习),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东港国际医疗器械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596146288L,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海泽物流园9#库二层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军,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天屏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星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天屏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天屏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天屏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70元,由常州市天屏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魁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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