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门佑、吴应军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恢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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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恢183号案件名称
方门佑、吴应军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方门佑;吴应军;吴来科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方门佑,男,1971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青杠坡镇楠木园村深溪沟组。被执行人:吴应军,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方林社区洋司土组。被执行人:吴来科,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方林村洋司土组7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方门佑申请执行吴应军、吴来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6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吴应军、吴来科欠申请人方门佑租赁费97000元及违约金(以9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3元。被执行人吴应军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门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门佑与被执行人吴应军、吴来科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吴应军、吴来科欠申请人方门佑租赁费97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13元,尚欠100000元,待被执行人吴应军在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拨款后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恢1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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