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良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2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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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27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陶良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陶良贵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278号之一被执行人陶良贵,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陶良贵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5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陶良贵应缴纳罚金4000元,上缴犯罪所得脏款人民币4000元。因被执行人陶良贵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1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3.78元,已扣划并上交国库。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平坝县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本案已执行到位73.78元,已上交国库,罚金部分3926.22元未能实现;违法所得部分4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陶良贵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献 明审判员 段 家 勇审判员 罗 天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仕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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