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武汉玖品源创服装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6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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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6483号案件名称
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武汉玖品源创服装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武汉玖品源创服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6483号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玖品源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杨林德。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祥。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玖品源创服装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妍卿法官助理 王 茜书 记 员 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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