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龙全、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2民初3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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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2民初3879号案件名称
田龙全、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田龙全;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3879号原告:田龙全,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74666630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黄海村二组8幢。法定代表人:智通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起超,江苏钟山明镜(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03891655H,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陈翠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田龙全与被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本院签收原告田龙全邮寄送达的撤诉申请书,原告田龙全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龙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龙全撤回对被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田龙全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任飞书 记 员 徐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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