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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龙全、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2民初3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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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82民初3879号
  • 案件名称

    田龙全、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田龙全;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3879号原告:田龙全,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74666630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黄海村二组8幢。法定代表人:智通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起超,江苏钟山明镜(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03891655H,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陈翠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田龙全与被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本院签收原告田龙全邮寄送达的撤诉申请书,原告田龙全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龙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龙全撤回对被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田龙全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任飞书 记 员 徐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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