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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上晟涂料有限公司、成都艺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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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957号
  • 案件名称

    成都上晟涂料有限公司、成都艺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上晟涂料有限公司;成都艺美轩家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上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创新路二段236号。法定代表人:付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艺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正科路61号。法定代表人:徐尚能,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上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艺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5元缴纳执行费。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债权、车辆、不动产登记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37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97,648.08元及相关资金占用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365元,已收取305元。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羊 虎审 判 员  毛德云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钢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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