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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花奎、何德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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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4915号
  • 案件名称

    江花奎、何德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江花奎;何德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4915号原告:江花奎,男,200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丹,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怀俊,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德举,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延伸段世通和府3号楼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98823697G。负责人:朱郡东。原告江花奎与被告何德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花奎以自愿放弃本次诉权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花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花奎负担。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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