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珠、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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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351号案件名称
王玉珠、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玉珠;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珠,女,汉族,63岁。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玉珠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玉珠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自2018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玉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玉珠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96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票、债券等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名下房屋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玉珠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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