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素、陈士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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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274号案件名称
张小素、陈士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小素;陈士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274号 原告:张小素,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陈士波,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张小素与被告陈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小素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素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小素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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