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海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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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423号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海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海生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4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152302649X,住所地利辛县文州路**。法定代表人:卢一运。被执行人:朱海生,男性,1976年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海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3执4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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