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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均陶、王华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7执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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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7执2363号
  • 案件名称

    袁均陶、王华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袁均陶;王华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7执2363号申请执行人:袁均陶,男,1963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华,男,1980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袁均陶与被执行人王华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袁均陶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依照查询结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扣划,执行到位5834.85元。除上述财产暂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6665.1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对被执行人王华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龙台镇营业所账户(账号:6065××××085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力文审 判 员 崔 健审 判 员 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文 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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