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镭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3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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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3545号案件名称
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镭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镭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3545号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劲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镭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颜景川,总经理。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镭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丁 伟书记员 孙绮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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