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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运江、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8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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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8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潭运江、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潭运江;李长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800号之一原告:潭运江,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云,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湘,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长生,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潭运江与被告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潭运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潭运江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潭运江撤回对李长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元,合计390元,由潭运江负担。审 判 员 罗  尹  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汤  雅  丽书 记 员 汤雅丽(兼)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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