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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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150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新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150号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85380487D,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雅典国际f栋F101房。法定代表人:张必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正,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新杰,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庭前调解前被告徐新杰已履行了物业服务费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国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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