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2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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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沪03破297号之一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宾旭阳;谭松平;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破297号之一申请人: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谢军。2021年8月26日,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本院查明: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采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方案,将《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书面审核,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本院认为:《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对该方案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郭大梁审 判 员 刘 琳审 判 员 姚 磊法官助理 张蒙蒙书 记 员 张蒙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每一顺序债权的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详情如下所示。债权顺序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第一顺序1,866,400.0085,814.374.6%第二顺序131,643.47--第三顺序215,835,708.87--劣后债权1,233,523.37--合计219,067,275.7185,814.37-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第一顺序债权:序号债权人名称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1龚云超763,000.0035,081.644.6%2付志杰414,400.0019,053.514.6%3卫宝明689,000.0031,679.224.6%合计1,866,400.0085,814.374.6%第二顺序债权:序号债权人名称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131,643.47--合计131,643.47--第三顺序债权:序号债权人名称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1宾旭阳3,284,278.12--2谭松平711,900.43--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91,218,390.12--4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442,593.65--5宁波皓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35,163.82--6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643,382.73--7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500,000--合计215,835,708.87--劣后债权序号债权人名称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1宾旭阳914,990.00--2谭松平262,833.85--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55,699.52--合计1,233,523.37--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一)分配方式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二)分配步骤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法院裁定认可破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按清偿比例进行分配。债权人同意,预留部分若有剩余款项的,由管理人依法进行分配。(三)分配提存债权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尚有在诉案件未审结,考虑到案件审理结果将影响该户债权人的债权审查金额,故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将其分配额提存。五、特定财产清偿方案债权人鲍波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即坐落于本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78号2203室房屋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管理人将上述房屋拍卖所得款1,640,000元中的1,411,750.56元用于清偿债权人鲍波的该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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