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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荣、马健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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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381号
  • 案件名称

    林淑荣、马健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林淑荣;马健国;王玉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荣,女,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年,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健国,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玉娟,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九台街3-1-10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荣与被执行人马健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民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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