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荣、马健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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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381号案件名称
林淑荣、马健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林淑荣;马健国;王玉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荣,女,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年,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健国,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玉娟,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九台街3-1-10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荣与被执行人马健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民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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