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王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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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887号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王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王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87号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维剑,管理中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法律顾问。 被告:王利,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海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海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审判员魏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徐士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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